問題1.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訓練課程,事業單位最慢應何時派員受訓取得操作人員資格,才不會遭到處分?
答覆:
(1)依現行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條文,要求雇主自113年1月1日起,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如逾上述規定之日期,事業單位相關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仍未完成訓練,勞動檢查機構將依法予以處罰。
(2)事業單位雇主應及早指派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至本署「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https://trains.osha.gov.tw/Default.aspx)之「訓練課程」查詢功能項下,查詢已登載課程場次及開課時間,並儘速報名及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以保障相關工作者之安全。
問題2.過去曾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一般教育訓練者,是否仍須接受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覆: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已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故過去已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者,仍須接受16小時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問題3.過去已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課程時數,能否抵充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時數?
答覆:111年7月6日以前,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須增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3小時,該課程與111年7月7日施行之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不同,故無法抵充。
問題4.手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台之高空作業人員是否須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覆: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6條規定,略以:「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該規則所列管高空工作車屬車輛機械,故手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台尚非屬前述規則所稱之高空工作車,其作業人員尚無需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作業時仍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問題5.手推移動式高空取料機(Power lifter)是否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6條車輛機械及第五節高空工作車範疇?
答覆:手推移動式Power lifter (高空取料機)尚非屬上開規則所稱之高空工作車,該作業人員尚無需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作業時仍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問題6.高空工作車除操作人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該車工作平台之其他搭乘人員是否亦須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答覆:
(1)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規定,略以:「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等相關應辦理事項。
(3)依上開設施規則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為避免已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者於高處作業時,發生因突發事故致無法操作高空工作車之情形,該受雇主指定之專人,如有擔負前述突發事件之處理工作,並操作高空工作車之需要,仍須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以利妥善處理突發事故。
(4)綜上,除前述使用高空工作車執行高空作業之相關人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其他搭乘人員雖無強制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但應確實配戴安全帶等防護。
問題7.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09年試辦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者,是否仍需接受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覆: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9年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試辦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者,係取得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學習時數,尚未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 條第1項第6款所定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操作人員資格,故仍須接受前項訓練。
問題8.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10年辦理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師資訓練者,是否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答覆:按職業安全衛生署111年4月7日勞職綜1字第 1111019788號函之說明二略以:「...為使前述教育訓練順利推展,本署110年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講師訓練課程,取得合格證明者可擔任術科授課講師,惟該種子講師訓練課程非等同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該等講師尚未具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爰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10年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師資訓練課程,經測驗合格者,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問題9.外籍工作者已取得國外相關證照在我國工作場所操作高空工作車,是否可逕予採認?
答覆:
(1)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未排除外籍工作者接受訓練之要求。
(2)事業單位聘僱之外籍工作者如須操作高空工作車,雇主仍應依法使該工作者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通過測驗,取得資格。又鑑於外國相關法令與我國不同,且並無相互採認或轉證制度,故對於在臺且已取得國外相關操作證照之外籍工作者,尚無法據以採認。為確保工作現場之連繫溝通,現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講師授課及學術科結訓測驗使用之語言均為中文,故雇主派訓之外籍工作者宜考量需有一定中文能力。
(3)外籍工作者尚未接受教育訓練及通過測驗之前,如有搭乘高空工作車之工作需求,建議由雇主指派完成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協助操作高空工作車,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問題10.外界有反映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課程報名費用索價過高,負擔沉重,是否合理?
答覆:
(1)高空工作車之走行裝置概分為自走式及車載式,升降裝置則分為垂直升降、直臂式及屈臂式,常用於電力供應、電信、建築、土木、運輸、倉儲及廣告招牌等行業,其操作需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能,依101年至111年重大職災案例統計分析發現,高空工作車肇災意外死亡事故共計38件,其中主要原因為勞工不熟悉高空工作車操作及未落實安全管理規範所致,故必須重視並加強相關操作人員之作業安全知能。
(2)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8小時學科及8小時術科實習),其訓練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3)有關上開訓練收費,係由訓練單位就其學術科講師鐘點費用、監評費用、機具購置(租借)費用、場地費用、教材費用及人事維運等費用綜合估算成本考量,為使其收費更具合理性,職業安全衛生署前已邀集各訓練單位就該訓練成本進行研商,經訓練單位精算相關成本後,以每班15人預估,每人訓練費用約介於7,500元至9,500元。
(4)至於外界反映訓練收費過高一節,職業安全衛生署將要求各訓練單位確依實際訓練成本合理收費,並持續關注。
問題11.工作場所使用之高空工作車,有那些檢測驗證機構(單位)?
答覆:
(1)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8第1項規定:「高空工作車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965、CNS 16368、CNS 16653系列、CNS18893、國際標準ISO16368、ISO16653系列、ISO18893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雇主應依前述規定辦理。
(2)有關高空工作車符合國家標準之檢測驗證機構(單位),建議至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網址:https://www.taftw.org.tw)之認證名錄項下實驗室認證名錄專區,於校正/測試/檢驗方法項目輸入CNS 14965或CNS 16368…等查詢,即可取得該會認證之檢測實驗室名冊等資訊。
資料來源: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61/48463/48515/56479/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