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及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最新函釋規定】
領有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服勤人員、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及爆竹煙火監督人,
於任職期間均應依法定期接受複訓,以維持專業知能並符合法規要求。
重點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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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期間持續擔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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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場所管理權人遴用之防火管理人等人員,原則上應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持續參加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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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續擔任或證書逾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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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由場所管理權人遴用,且證書效期逾3年以上者,原則上應重新參加初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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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期限完成複訓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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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應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完成複訓;如逾期,應重新接受初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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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受訓者,得採例外方式處理,惟須依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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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辦理相關初訓與複訓課程,均依主管機關最新函釋及法規規定執行,
建議學員於報名前確認自身證書效期、任職狀態及是否符合複訓或初訓資格,以確保受訓效力與後續任用之合法性。
法原依據:新竹縣